蚌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24-06-04 10:44来源: 龙子湖区曹山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739元调至791元;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月人均722元调至755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1292元调至11778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9732元调至10218元;全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4208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市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50、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50,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60;三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715、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29,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8。市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25、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00,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5;三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501、半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286,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3

四、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全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由月人均622元调至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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