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街财税工作的实施办法
龙政办〔2019〕7号
李楼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中心),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龙子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街财税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街财税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乡街当家理财积极性,扩大增收渠道,增强自主权和主动权,切实增加乡街可用财力,促进区与乡街财税联动发展,共同保障全区财政收入稳步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
区财政局牵头指导乡街财税工作。乡街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财税服务中心具体抓,区税务局指派专人对接辅导乡街财税工作。区市场局和区税务局做好新引进税源认定工作。区投资促进局做好新引进税源指导工作。
二、实施细则
(一)区财政局每季度将乡街新引进税源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兑现奖励给乡街,弥补乡街工作经费,促进乡街开展新引进税源工作。
(二)上述新引进税源,是指乡街从区外引进的,引进我区以前在区外持续正常经营(缴纳税款)一年以上的,引进我区以后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50万元以上的,在乡街辖内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企业。区外企业在乡街新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符合注册登记和纳税条件的,也可视为新引进税源。
(三)区市场局核定新引进税源是否在区外注册满一年,工商注册是否变更到乡街辖内;区税务局核定新引进税源在引进我区以前是否在区外正常缴纳税款,引进我区以后是否足额纳税。
(四)2017年至2018年乡街引进的,已在区财政局备案的税源,可视为新引进税源,纳入区财政局兑现奖励范围。乡街与其已签订的相关协议,可按照本方案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乡街从区外引进的一次性税源,经区税务局认定,也可纳入区财政局兑现奖励范围。
(五)自然落户乡街辖内的新成立企业,原则上不视为新引进税源,如有特殊情况,则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局、区税务局和区投资促进局集体认定。
(六)对新引进企业的吸引和鼓励政策,由乡街自行确定,区投资促进局做好指导工作。对于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万元至1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乡街给予政策原则上不得超过区级留成部分的30%;对于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乡街给予政策原则上不得超过区级留成部分的35%;对于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由区投资促进局帮助乡街一事一议。
(七)对引进工业企业项目,内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新签约项目,奖励乡街2万元/个;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签约项目,奖励乡街5万元/个。奖励资金作为乡街工作经费。
三、奖惩措施
(一)每季度以乡街新引进税源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为上限,按期向乡街兑现奖励资金。区政府和乡街对引进税源有功的工作人员予以评先评优表彰,并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二)乡街应在充分考虑自身可用财力的基础上签订吸引和鼓励政策,不得不计成本、互相争抢,对恶意争抢我区其他乡街新引进税源的行为,发现一起,区财政局从兑现奖励资金中扣除5万元。
(三)乡街不得鼓动我区固有税源先迁往区外,再引入辖内享受新引进税源政策,发现一起,区财政局从兑现奖励资金中扣除5万元。
(四)乡街本辖区内固有税源的纳税服务及管理工作,由区税务局分别指定1名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乡街配合,除不可抗力因素,出现重大税源流失的,发现一起,区财政局从兑现奖励资金中扣除5万元。
(五)乡街不得利用制定政策便利违法违纪,或者滥用奖励资金,涉及违法违纪线索将移交区纪委监委查办。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龙子湖区交通运输业奖励扶持政策(龙政纪要〔2016〕44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街财税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龙政办〔2017〕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