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李楼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龙子湖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龙子湖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切实方便人民群众,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便民利民原则,各乡(街)负责本辖区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二)、坚持放管并重、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乡(街)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
(三)、坚持规范管理、透明高效原则,各乡(街)要把规范管理与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三、委托内容
区民政局委托乡(街)行使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审批权委托下放后,各乡(街)要按照蚌埠市民政局《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蚌民〔2020〕223号)文件精神,依法开展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任务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流程,从2021年1月份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乡(街)组织审核审批。
二是规范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要结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和《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试行)》(蚌民〔2020〕223号)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相应的审核认定办法,明确各级职责,规范申请调查审核审批程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有序开展和高效运行。
三是加强救助资金发放监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仍然按照现有规定程序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保证审核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四是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区民政局要指导各乡(街)建立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明确联审联批工作流程,成立由各乡(街)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民政、纪委(纪工委)、包村(社区)干部、村(居)负责人、村(居)民政委员或村(居)民政协理员等为成员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每月要召开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并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审核审批表》,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备案,确保审核审批工作科学规范有序。
五、工作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2、协助各乡(街)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
、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村(社区)居民生活情况,协助各乡(街)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乡(街)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审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5日内书面报区民政局备案;
4.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三)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2.做好对各乡(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纠正或撤销审批决定;
3.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4.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
六、工作保障
(一)经费保障。按照《关于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蚌民〔2018〕197号)文件要求,区民政局在委托审批权下放期间,按照李楼乡、解放街道每年各4万元、其余五个街道每年各2万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用于招聘补充专职工作人员、村级民政助理员工作津贴、购买社会服务、日常办公运转等开支。以上经费纳入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不足部分由各乡(街)自行解决。
(二)人员保障。按照《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蚌发〔2017〕17号)文件要求,乡(街)不低于4名的标准配备民政事务所工作人员,其中民政所负责同志应保持相对稳定,每个村(居)委会按照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民政助理员。
七、动态管理
(一)年度核查。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各乡(街)对已获得低保对象家庭要定期核查, A、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年度核查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每半年对各乡(街)的工作情况做一次家计调查,进行绩效评估,每年对各乡(街)的年度复核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和入户抽查。
(二)调整变更。每月开展一次新申请对象的联合审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死亡人员从次月停发低保金。动态调整表格及资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八、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谁管理“的要求,乡(街)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确保低保档案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处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减少低保审批层级是方便困难群众的一项惠民措施,各乡(街)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审批权限下放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区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力度,制定督查考核方案,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二)严格审批程序。区民政局要与各乡(街)签订《龙子湖区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主体责任,要各司其责,加强协作,严格按照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定,核减低保对象,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错保、漏保”,对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严肃问责追责。
(三)做好政策宣传。区民政局、各乡(街)和村(居)委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的作用,防止因政策不落实而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维稳工作。
附件: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附件: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主要负责人:
受委托单位:
主要负责人:
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蚌埠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改革的通知》(蚌民〔2020〕240号)规定,经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批准,龙子湖区民政局委托各乡(街)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核审批。
二、委托时限
本委托权下放权限暂定为一年。
三、委托下放权限的政策依据
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蚌埠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龙子湖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按照程序进行联合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10日前书面报龙子湖区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一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