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03X/202112-0001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
成文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7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21〕 29号 性: 有效
标  题: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工程”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民政局 > 养老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040203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工程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129

 

各街道办事处:

《龙子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工程建设、运营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7日      

 

龙子湖区居家和社区养老“助餐工程”建设、运营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 号)、《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办秘〔20201 号)、《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子湖区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龙政办〔201855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助餐工程”建设,建立养老助餐补贴制度。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解决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吃饭难”问题为重点,兼顾其他老年人、困难群众助餐需求,开设社区食堂,为老年人、困难群众提供安全、方便、实惠的助餐服务,切实提升全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提高我区老年人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街道指导、社区主办。街道、社区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配套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社区食堂的开设、运营、管理等。

(二)政府扶持、市场主导。通过建设补贴,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助餐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社区食堂。鼓励社区食堂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运营。

(三)平台管理、信息化支撑。运用“养老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提升助餐服务智能化、信息化和便捷化水平,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助餐服务网络。

三、工作目标

龙子湖区城区目前有6个街道27个社区,计划曹山、解放、延安、治淮、东升5个街道每个街道都要建设运营一座社区老年中心食堂。

5个街道下属社区除马村、市东村、宋庄村外,共24个社区每个社区都要免费提供一处不低于20平方米的助餐点开展助餐服务。

各街道要充分整合现有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等国有、集体和社会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和布局老年人助餐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通过招商引资、公开招标、市场准入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机构,鼓励发展有利于老年人就餐服务的公建公营、公建民 营、股份制等经营模式。

建设和运营的老年助餐机构,均需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的老年助餐机构标识,中央厨房和社区食堂应取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 员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投诉电话“六公示”。定期召开助餐配餐企业、服务对象座谈会或开展问卷调查、访谈,主动接受部门监管、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四、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开设与管理

1拟开设社区食堂的助餐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等资质,向街道申请,经街道择优选择审核同意后装订成册 ,报区民政局备案。

2开设社区食堂时,区民政局要指导乡街和村居与助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等事项。

3社区食堂要上墙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时间、每周食谱、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区民政局负责统一悬挂社区食堂标识。

4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建设标准符合市民政局要求,可以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五、补贴制度

“助餐工程”共涉及3类补贴,分别为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特殊困难对象助餐补贴、老年人特殊困难对象午餐补贴,各项补贴具体细节如下:

(一)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

1补贴范围。纳入区“助餐工程”建设计划,新建或改扩建运营满1年以上的社区老年食堂;经过民政认可的社区老年助餐点,建设标准由蚌埠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2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助餐机构,按照实际新增面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老年中心食堂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及以上10万元/个,建筑面积300-499 平方米的5万元/个,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3万元/个,社区助餐点每个2万元/个。

3补贴方式。社区老年食堂按实际建设面积,以专项资金拨付和物品投入的方式进行补贴。物品投入方式将报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备案后试行。社区助餐服务机构已经享受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类建设补贴的和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设置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内的,建筑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二)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范围。纳入区“助餐工程”建设计划,建成并运营的社区老年食堂、社区老年助餐点、配餐点,以及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及其门店、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的助餐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每个助餐服务机构年度补助资金根据就餐老年人(60 周岁及以上)的就餐人次,对日均助餐人次(含集中堂吃和送餐上门服务)3049人次补贴1万元/年,5079人次补贴2万元/年,80109人次补贴3万元/年,110人次以上4万元/年。

3补贴方式。以区信息平台统计数据和第三方评估、审计为依据按年拨付。支持社会慈善、爱心组织、人仕捐助。支持志愿者参与义务助餐、送餐。

(三)老年人及特殊困难对象午餐补贴

1补贴范围。常住且户籍在龙子湖区且6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入住期间不享受此助餐补助。

2补贴标准。常住且户籍在龙子湖区6069周岁老年人,按成本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就餐,按老人的生理需求科学设置标准套餐,供老年人选择的套餐不得少于2种,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其他价格的套餐。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在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就餐或由养老助餐服务机构送餐的,707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天1元午餐补贴。808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天2元的午餐补贴。909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天3元午餐补贴。10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享用指定老年套餐。

常住且户籍在龙子湖区,年满 60 79周岁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6079周岁的老人,低保且无业的困难残疾人,在养老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给予每天2元助餐补贴(与老年人助餐补贴不重复享受)。

3补贴方式。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补贴当日使用有效,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享受的各类政府助餐补贴与养老助餐机构给老人的就餐优惠同时享受,养老助餐机构优惠政策应在显著位置公示。

六、资金测算

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建设补贴由市、区按3:7比例承担,市级承担部分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数在次年向市级申请拨付,预计5个街道大食堂、19个社区助餐点(社区助餐点与街道大食堂一体),共计76万元,区级承担53.2万元。

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由区级承担。根据已经运营的解放街道社区大食堂相关数据(60周岁以上老人日均115人)和人口普查报告数据测算,预计龙子湖区社区老年食堂日均总人次约389人次,助餐点按最低档标准计算,共29万元。

老人及特殊困难对象午餐补贴:助餐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37比例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在次年向市级申请拨付。解放街道社区食堂就餐老人数与街道老人总数比约为112,加上就餐老人各年龄段之间计数权重,参照人口普查报告推算龙子湖区70-79岁日均就餐人次为22480-89岁日均就餐人次为9090-99岁日均就餐人次为25100岁日均就餐人次为5,合计70岁以上老人午餐补贴为16.8万元;根据目前龙子湖区60-70岁各类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重点优抚对象推算,全区此类日均就餐人次约198,预计14.5万元。老人及特殊困难对象午餐补贴预计总共要31.3万元,区级承担21.9万元。

龙子湖区承担的“助餐工程”三项补贴共预计104.1万元。

七、建立助餐服务数字化、信息化平台

加强我区现有养老服务平台与老年人助餐服务信息对接。可通过老年人助餐卡(实体卡或电子卡)、指纹检索、面部识别等方式,加强老年人助餐服务及补贴管理。鼓励实现网上点餐、手机点餐、电话点餐等多种方式点餐。

八、志愿服务

积极引入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社区()建立“社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志愿送餐入户服务。

九、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区、街到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资金,各街道社区可适当补贴,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各类补贴申请、申报,区民政部门汇总,市局核对后拨付资金。

区、各街道民政部门要做好新建、扩建老年社区食堂和社区助餐点建设和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由于动迁、居民委员会合并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已建成项目撤销、合并的,所在乡街道须出具相关说明,说明该项目及其固定资产在撤销后的安排,报区财政、民政部门留档。

加强管理,利用报刊、网络、微信等各种媒体公开社区食堂的分布地点和“助餐地图”,确保政策宣传覆盖每个社区、每户家庭、每个老年人,不断提高知晓率。

加强管理,龙子湖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作为各类养老助餐服务补贴的申报、监管平台。养老助餐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管理,对擅自改变养老助餐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助餐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视情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本办法有效期一年。

(二)本办法实施中,上级有新文件与本办法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