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5 11:39 来源: 龙子湖区审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区委管理的乡、街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区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科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区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一)乡、街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包括李楼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干部。

(二)区直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兼任有关部门、单位正职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区委、区政府设立的超过1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虽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等因素设定类别,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审计原则,采取相应的审计组织形式和审计频率,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区别实施的审计管理方式。

第四条 依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等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划分为ABC三类(详见附表):

(一)A类对象。主要包括乡、街党委书记和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二)B类对象。主要包括区直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三)C类对象。主要包括有主管部门的二级机构区管主要领导干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一)对A类审计对象,以任中审计为主,五年轮审一遍。任期内因故未安排任中审计的,离任时安排审计。如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计划安排审计。

(二)B类审计对象,以任中审计为主,五年轮审一遍;任期内因故未安排任中审计的,离任时安排审计。如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列入计划安排审计。

(三)对C类审计对象,以任中审计为主,结合离任审计组织实施。一个任期内审计1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应与计划管理结合进行。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区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征求区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全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全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制定程序进行。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选择不同的审计组织和实施方式,统筹审计资源,做到应审尽审,力求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A类审计对象原则上由审计机关独立实施审计;

B类审计对象以审计机关独立审计为主,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聘用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人员参与审计;

C类审计对象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聘用内部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实施,但不得完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进行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可以直接对C类审计对象进行审计。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着重审计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审计主要围绕领导干部应该履行的主要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根据需要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和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及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分类表

类别

         

A

李楼乡党委书记、乡长,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

B

区委办公室、区委编办、区直机关工委、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区文明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外事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总工会、区妇女联合会、团区委、区工商业联合会、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档案馆、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项目服务中心、高铁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东方投资公司、龙子湖风景区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C

区教育、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卫健、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单位)下属区管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

备注:上表信息将根据机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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