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子湖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龙子湖区区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
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内管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级党政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定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管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审计时,内管干部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超过三年的,审计重点为近三年,但重大事项应当追溯审计。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当结合主管部门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规模大小等情况,按照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采取现场指导、以审代训等方式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摸清本单位内管干部的底数和有关情况,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建立周期性轮审制度,以3—5年为周期轮审一遍,实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每年年底前,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提交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年中临时追加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可以直接对区委管理的内管干部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管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内管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下属单位的内管干部由上级非主要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但不得将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不能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能保管涉密资料。审计组对审计结果负责。
从事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和专业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七条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主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属区委管理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同时,需以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名义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区委组织部,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向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内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按程序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备案。
第六章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内管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八条对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管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管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内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对内管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内管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内管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管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以及审计整改情况应当归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乡、街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