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04 15:25 来源: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根据《龙子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等,作为必需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程序:

(一)部门《政务公开目录》,报区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属于本部门主管业务范围、涉及面较小的一般信息,由本部门审核把关,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公开;

(三)属于重大事项、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信息,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乡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四)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政务信息,必须报主管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审核。严格按照《龙子湖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公开目录必须由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务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乡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信息公开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八条 政府机关信息义务人违反规定隐匿政务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并给信息公开权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龙子湖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龙子湖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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