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03X/202212-0006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公民,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2-12 发布日期: 2022-12-12
发文字号: 龙政办〔2022〕27号 性: 有效
标  题: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财政局 > 债务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040182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2227


李楼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龙子湖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2日      


龙子湖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过程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过程管理,保障债券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皖财债〔20211337)、《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违规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的通知》(蚌财债〔202256)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发债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发债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规模。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区级政府专项债券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行业部门主管责任,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申报、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负责牵头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作。

()会同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发债项目前期必要的资料是否完备。

()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适时监控发债项目实施情况等。

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牵头组织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逐级申报,积极争取纳入省级项目库。

()牵头组织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工作;指导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审核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合理性及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

()负责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

()负责债券资金拨付、监督债券资金使用,监控发债项目实施情况。

()牵头组织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和信息

公开工作。

()牵头做好全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及使用等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请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参与申报资料的准备,确保项目实施方案等申报资料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

()配合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及时做好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

第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

()负责项目谋划储备和申报,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立项、可研、用地、环评等批复资料;项目简介及信息批露表等其他必需的申报及佐证资料。

()负责专项债券资金收支和项目运营收支的规范管理,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确保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出进度。

()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确保专项债券本息按时偿付。

()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债券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营情况等。

()负责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八条 发展改革、教育、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旅、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原则推进项目谋划与储备,建立项目储备库。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条件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且完成项目立项和可研批复。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工作,结合省、市、区重大战略部署和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方向,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安徽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办法》(皖财债〔2021844)有关要求,积极谋划拟使用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谋划时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项目清单》,不得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储项目、一般房地产项目、PPP项目和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申报入库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前期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教育、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旅、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部门牵头做好项目储备库的定期更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将急需实施的项目及时补充入库。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因素影响无需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实行退库处理。

 

第四章 债券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必须符合专项债资金支持范围,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点领域加大支持,聚焦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第十三条 区财政、发改部门负责建立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基础库,定期统计各部门(单位)上报拟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审批依据、项目性质、建设状态、预计施工时间、立项年度、建设期、项目运行预计年收入等情况。区财政、发改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情况对项目进行甄选,初步确定申报项目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纳入区级申报项目基础库管理。前期工作准备充分、成熟度高、具备发行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入库。

第十四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严格、规范履行各项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程序。严禁包装项目,包括虚增或夸大项目收入收益、虚列已通过审批事项等,严禁片面追求上新项目而不顾项目的合规管理。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前要慎重确定项目名称等内容,一旦入库,在项目全周期内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发改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定期汇总上报拟申报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根据区政府批准的申报项目基础库,区财政、发改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机构编制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两案一书”)、绩效评估等项目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区财政、发改部门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拟上报的两案一书等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入选省财政厅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储备库。

 

第五章 债券发行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已纳入当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计划,且经财政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年度中确需增补发债项目的,应按照财政部统一安排履行补报需求程序);

()符合省财政厅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条件,并已通过评审纳入省储备库管理的项目;

()项目前置审批手续完备齐全,已完成立项批复、可研审批、用地审批、规划选址、环评报告审批、开工许可等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专项债券资金申报发行工作,根据项目轻重缓急、项目成熟度、投资拉动有效性等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债券资金需求,如实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及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择优确定每一批次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及申请发行债券金额,按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发行资料。

债券发行优先保障已发行专项债券的后续融资,优先安排在建项目,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未纳入当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申报计划或被财政部审核后列入不具备发行条件项目清单的项目,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齐全或立项、可研批复等超出有效期的项目,一律不予发行。

 

第六章 债券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政府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增加专项债券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当列入年初预算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严格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对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且通过先行调度库款安排资金的项目,在专项债券成功发行后,由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归垫。

第二十四条 专项债券发行后,区财政部门要在收到债券资金3日内通知各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通知后5日内将申请使用债券资金报告报送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至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由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要严格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调整操作指引》财预〔2021110)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或偿还隐性债务,严禁用于工资、养老金、单位运行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企业补贴等,严禁挪用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严禁回补以前年度财政垫付款,严禁用于回购收购已竣工或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严禁用于支付各种保证金、诚意金等。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规范债券资金的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支出进度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切实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效益。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债券资金使用的台账建设,对于资金申请的审批、会计核算、工程进度等形成一整套备案资料,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

 

第七章 债券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了解项目实施单位专项债券资金收支情况,向区财政、发改部门报送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并附具体支出凭证。

第二十九条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专项债券支出进度通报预警机制的通知》(财办预〔2022119)要求,区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托专项债项目穿透式监测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其中: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券-债券支出-财政部门支出录入中填报专项债券资金拨付数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项目实物工作量登记中填报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实际支出数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如实填报相关支出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

第三十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项目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运营期开展绩效评价,侧重项目产出和效益,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要建立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通报约谈机制,每月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新增政府债券使用进度,对拨付进度快、使用情况好的部门(单位)在债券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存在债券资金拨付使用不及时或资金违规使用等问题的有关部门(单位),报经区政府同意后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职责,在专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跟踪,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督查、事后检查评价制度,充分了解债券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新增地方专项债券开展跟踪审计工作,重点从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价,监督专项债券资金规范管理使用。

 

第八章 债券项目资产和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其他融资的抵押担保。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处置后的项目资产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归集项目收入账户,专项用于专项债券本息偿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权益,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偿债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保障专项债券本息偿付。

 

第九章 债券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接受人大、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对违规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实施预算管理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债券项目、资金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债券资金的;

()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债券资金的;

()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级其他涉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