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公安分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4-17 09:41 来源: 龙子湖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龙子湖公安分局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我区公安机关的应急处突能力,坚决、及时、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辖区政治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处置得好”的总体目标,密切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动向,竭力疏导、化解矛盾,坚持分类处理和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依法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全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相关情况,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妥善进行处置,并建议协调相关党政领导及涉事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重要目标的安全。

  (二)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的原则。按照群体性事件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要按照“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要求,采取教育疏导、分化瓦解的方法平息;属于违法犯罪分子煽动破坏的,要将其同不明真相的群众区分开来,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要道以及实施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尽快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三)坚持慎用警力、规范执法的原则。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提出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的意见,并严格按用警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和使用警械武器。使用警械、武器必须严格遵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坚持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重大群体事件起因复杂,往往涉及社会各部门,处置中要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件的基本性质,按照“就近处置、属地管辖、业务主管”的原则,做出相应的决策,指挥调度警力,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五)坚持信息先导、及时报告原则。各部门要广辟信息渠道,及时获取预警性、深层次、内幕性情报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掌握工作主动权,力争把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各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向分局指挥中心报告信息,分局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区应急办和市局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因各种原因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集体冲击党政军机关和重要部门、重要公共场所,阻挠重点工程建设,堵塞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发生大规模械斗和参与人数较多的打、砸、抢、烧等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指挥部,由局长房涛任总指挥长,政委刘敬炜任副总指挥长,其他党委成员为指挥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分局指挥中心,政委刘敬炜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中心主任左思程、治安大队教导员程青山为办公室副主任,其他各科室、大队、派出所、刑侦中队主要领导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具体处置工作。指挥部依托分局指挥中心,负责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分局指挥中心第一时间受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警情,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处置警力及时响应,第一时间调集应急处置队伍和相关人员到场处置;分局治安大队按照现场总指挥的指令,负责维护秩序、现场警戒等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做好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事件性质特点分析与处置的总结研究。

五、响应层级

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工作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处置警力分成五个响应层级。分局指挥中心接到关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报警或报告时,要迅速指令属地警力到场先期处置与核实警情,并视情启动对应的响应层级。

(一)五级响应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以下情形的,分局指挥中心要马上启动五级响应机制,指令事发地的属地派出所及相关警种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1.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罢工、罢课、罢市、集体上访等事件,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

2.对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的,或者虽经申请批准但未按批准规定进行的事件,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

3.对聚众堵塞铁路、主要公路,影响交通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

4.发生聚众械斗、蓄意滋事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

5.对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和其他要害部门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

6.发生采取非法聚众围攻辱骂、游行示威、冲击打砸、罢工闹事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五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二)四级响应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以下情形的,分局指挥中心要迅速将现场基本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或当日分局值班领导,经批准后,启动四级响应机制,指令应急处置第一梯队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1.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罢工、罢课、罢市、集体上访等事件,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含15人)的;

2.对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的,或者虽经申请批准但未按批准规定进行的事件,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含15人)的;

3.对聚众堵塞铁路、主要公路,影响交通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含15人)的;

4.发生聚众械斗、蓄意滋事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5.对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和其他要害部门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6.发生采取非法聚众围攻辱骂、游行示威、冲击打砸、罢工闹事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三)三级响应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以下情形的,分局指挥中心要迅速将现场基本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或当日分局值班领导,经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三级响应机制,指令应急处置第一、二梯队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1.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罢工、罢课、罢市、集体上访等事件,涉及人数在15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

2.对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的,或者虽经申请批准但未按批准规定进行的事件,涉及人数在15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

3.对聚众堵塞铁路、主要公路,影响交通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15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

4.发生聚众械斗、蓄意滋事的事件,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5.对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和其他要害部门的事件,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6.发生采取非法聚众围攻辱骂、游行示威、冲击打砸、罢工闹事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四)二级响应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以下情形的,分局指挥中心要迅速将现场基本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或当日分局值班领导,经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二级响应机制,指令全部应急处置队伍(一、二、三梯队)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1.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罢工、罢课、罢市、集体上访等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

2.对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的,或者虽经申请批准但未按批准规定进行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

3.对聚众堵塞铁路、主要公路,影响交通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的;

4.发生聚众械斗、蓄意滋事的事件,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

5.对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和其他要害部门的事件,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

6.发生采取非法聚众围攻辱骂、游行示威、冲击打砸、罢工闹事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五)一级响应机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为以下情形的,分局指挥中心要迅速将现场基本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或当日分局值班领导,经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一级响应机制,指令全部应急处置队伍(一、二、三梯队)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向市局请求增援。

1.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罢工、罢课、罢市、集体上访等事件,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2.对非法集会、游行、请愿的,或者虽经申请批准但未按批准规定进行的事件,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对聚众堵塞铁路、主要公路,影响交通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4.发生聚众械斗、蓄意滋事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的;

5.对聚众围堵、冲击党政首脑机关、司法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外国驻厦领事馆、办事机构和其他要害部门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的;

6.发生采取非法聚众围攻辱骂、游行示威、冲击打砸、罢工闹事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的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的;

7. 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机制的情形。

五、警力保障

1.第一梯队警力25人。当日分局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治安大队及机关值班2人(携带摄像、照相设备)、延安所8人、东升所5人、东岗所3人、解放所5人、刑侦大队2人。非工作时间,由各单位值班民警先行处置,随后各单位应迅速调配第二梯队警力补充值班。

2.第二梯队警力40人。分局主要领导,刑侦大队10人、治安大队2人、巡防大队3人、延安所8人、东升所5人、东岗所3人、解放所5人、李楼所4人。

3.第三梯队警力35人。刑侦大队12人、治安大队2人、巡防大队10人、国保大队2人、禁毒大队4人、经侦大队5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把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摆在当前维稳工作的重要位置,要熟悉工作预案,细化工作措施,掌握处置方略,遇有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时,亲自组织带队、靠前指挥。

(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单位要保证警令畅通,接到指令后,必须要行动迅速,做到“整装、整员、按时”赶到指定地点。到达现场后,带队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分局领导报告并受领任务。第一梯队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位置;第二梯队警力工作时间15钟内、非工作时间30分钟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第三梯队警力工作时间20钟内、非工作时间45分钟内在本单位集结待命。分局指挥中心要将到场情况、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局指挥中心反馈和报告。

(三)落实装备,强化保障。各单位要注重对车辆、对讲机、单警装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警用装备器械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警用装备器械的正常使用。各参战单位要携带对讲机,统一使用6频道。参战干警按要求携带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治安大队和属地派出所分别携带录像、照相等必要的取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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