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子湖区征收区域公有住房征收手续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2023〕28号
区各有关部门:
《龙子湖区征收区域公有住房征收手续办理试行办法》已于区政府十八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龙子湖区征收区域公有住房征收手续办理试行办法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2日
龙子湖区征收区域公有住房征收手续办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龙子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度,保护群众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26号令)、《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0﹞48号)及系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子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有住房或已签订房改售房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房改手续的公有住房征收。
第三条 征收区域公有住房出售原则
征收范围内为承租人办理或补办公有住房出售手续,按照应售尽售、快速办理的原则,且不受“拟出售房屋属于危房或近期已列入开发改造”等条件限制。
第四条 一般情形处理
辖区征收部门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做好公有住房调查摸底工作。能明确承租人的,应由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及时明确承租人。
第五条 特殊情形处理
对已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由于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没有及时明确房屋承租人、或公有住房管理单位不明等情形造成暂时无法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由辖区征收部门在蚌埠日报、政府网站、征收现场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被征收公有住房位置和现状,要求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30日内到辖区征收部门申请明确承租人、办理房改和房屋征收相关手续。
前款公告期限届满后,属下列情形的之一的,由现使用人提出申请,说清使用权合法来源,写出具结书,辖区征收部门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初步调查,作出调查说明,提交辖区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承租人办理有关手续:
(一)现使用人认为自己就是原合法承租人,且在前款公告期内无他人提出使用权异议;
(二)公房原合法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将房屋使用权转卖给现使用人,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如转卖协议)或事实明确的;
(三)公房原合法承租人已将房屋给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并现正在使用,在前款公告期内无他人提出使用权异议的;
(四)征收公告发布前,现使用人依然向产权管理单位正常缴纳公有住房租金的。
第六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争议处理
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有他人对公有住房使用权提出异议的,由辖区征收部门作出初步调查。对所提证据或理由不充分的,其异议不予采纳,由辖区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辖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通知当事人,建议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公有住房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征收工作的进行。由现使用人按照第五条规定提出申请,先予签订房改售房征收补偿协议。
争议当事人在收到辖区征收部门处理意见6个月内,没有提出民事诉讼或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其民事诉讼的,公有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辖区征收部门应配合现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房改售房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征收协议签订
对已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区域,公房承租人确认后,享受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产权购买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并承诺按现行房改政策标准整体购买产权或换购全部产权的,辖区征收部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改售房征收补偿协议,公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及时为承租人补办公有住房出售手续。
公有住房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产权购买人缴清公有住房全部产权购房款后,辖区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八条 房改手续办理
房改售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公房产权管理单位仍未为承租人补办公有住房出售手续的或公房管理单位不明的,承租人提供工龄等手续后,由辖区征收部门代公房管理单位提出公有住房出售申请,报市房改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罚则
发现在公有住房征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条 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