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03X/202312-0006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15 发布日期: 2023-12-15
发文字号: 龙政秘〔2023〕78号 性: 有效
标  题: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 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075630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蚌埠市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秘〔202378

 

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20231215日 


蚌埠市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业园区入驻企业质量,提升标准化厂房利用效率,加快我区主导产业集聚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是指区级平台公司持有的标准化厂房,工业园区内其他类型工业厂房入驻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驻标准化厂房的项目,以符合我区主导产业的项目为主。原则上单个项目固投每平米不少于3000元、单个项目固投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入驻企业上缴年税收一般不低于每平米150元、年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以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入驻企业须在园区内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原则上企业入驻后在六个月内投产。

第五条 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安评、环评“三同时”(“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六条 入驻企业须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与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相关要求必须贯彻落实,认真执行,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入驻企业须先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要确定厂房位置与面积,在蚌埠市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出具入园手续后,入驻企业与东投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园区管委会在接到企业入驻申请后,即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环评、安评、消防审验或备案验收等手续。

第九条 企业入驻前一周内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召集投资方项目负责人与发改、经信、应急、消防、住建、环保等部门召开项目全流程服务联席会,由项目方提供项目生产工艺或可研报告,各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所属行业对项目的相关要求,会后出具会议纪要发企业负责人与各部门签收。

 

日常管理

 

第十条 标准化厂房要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活动占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使用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条 对于有提升消防等级要求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增加消防设施,使其符合实际需要并经住建等相关部门审验或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入驻企业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拖欠厂房租金及水电物业费用。

2.装修前未向有关单位备案,退园时造成房屋结构损坏。

3.改变厂房用途及结构(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变的应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施行)

4.擅自转租、分租厂房。

5.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及搭建违章建筑。

6.在安全标准以外的情况下使用燃气。

7.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管理服务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标准化厂房产权单位承担业主职责,负责房屋合同签订,产权单位所属物业公司做为服务主体,承担相应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作为企业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服务,按照协议约定兑现房租补贴,涉及厂房修缮,基础设施配套等企业服务事宜,由园区管委会商东投集团后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区投资促进局作为区招商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质量前期把关审核,合作协议签订及向园区管委会移交。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并细化厂房免租金条款的奖补落实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入驻后,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合作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研究企业退出处置办法并报区政府决定。

1.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开工或建设超期,经函告、约谈后仍不能如期开工建设的。

2.因企业自身原因项目长期不能按约定入库、入规。经函告、约谈后仍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3.政府投入的装修补贴、房租等扶持资金,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覆盖,存在严重超期在经区政府函告、约谈后仍不能在指定期限内自行补齐的。

4.企业出现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发布之前原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