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蚌国资委〔202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参照市属企业标准,区属企业商务宴请和赠送纪念品标准分别按每次人均不超过450元(含酒水)、300元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宴请和赠送纪念品。
二、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分级分档确定商务接待经费控制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严格经费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龙子湖区财政局
2024年3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