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残联关于印发《龙子湖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09:28 来源: 龙子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李楼乡、各街道残联:

    现将《龙子湖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2日

 

 

 

龙子湖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

适配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辅助器具服务能力,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辅助器具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能预防、代偿、监护、减轻或降低损伤、防止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的特别生产和通用产品(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购买、适配、个性化改造、补贴、使用指导、展示体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应当遵循满足重点保障残疾人群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兼顾其他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需要的原则,着力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辅助器具服务。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我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辅助器具需求的低保对象、特困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残疾人,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及残疾大学生。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费用的,或者享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中辅具适配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第三章 补贴目录及标准

第六条  根据残疾人适配和购买需求,按照《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开展工作。《补贴目录》规定补贴辅助器具种类、标准、使用年限、是否需要评估等,是残疾人申请、获得补贴和残联审批、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  区残联根据补贴对象具体情况,依据《补贴目录》,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依照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所选辅助器具价格等于或低于补贴标准的,给予全额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支付。个人申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八条  申请数量:在《补贴目录》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残疾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种类的补贴;存在多重残疾的,可适当增加该残疾人享受的购买辅具补贴种类;对残疾儿童可以根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目录中辅助器具服务年限。辅助器具在使用期内非人为因素出现损坏无法维修或因残疾程度、类别等发生改变的,本人可以提出更换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以更换。

第四章 补贴流程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乡(街)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初审。乡(街)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未通过的,向残疾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复审。区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审, 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残疾人(或监护人)。根据《补贴目录》,确定申请的辅助器具是否需要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对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残疾人可购买后直接申请补贴;对需要评估的辅助器具,残疾人购买前需由供应商提供具有资质的评估结果。基本型辅助器具部分,应由持对应方向辅助器具工程师证的工作人员完成;假肢矫形器等处方辅助器具,应由执业医师配合假肢矫形器技师共同完成。评估在复审后 1 个月以内进行(包括入户),3 个月内完成辅助器具供应。

第十三条  购买和补贴。对于审批通过无需评估的辅助器具, 区残联可从省级入围产品供应商直接购买,并可委托供应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残疾人。残疾人也可委托区残联通过公开招标代为集中购买辅助器具,中标供应商需提供评估服务。

第十四条  适配。产品供应商应根据设区残联提供的辅助器具需求,及时完成配送;对需评估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和定改制、维修等服务。

第十五条  结算。区残联应根据实际适配情况,与产品供应商、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第十六条  其他。为保障残疾人得到高效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对有紧急辅助器具适配需要的残疾人,乡(街)残联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第五章 产品和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区残联采用省级招标目录和区残联自行采购形式确定产品供应商。

第十八条  区残联自行采购确定的产品供应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产品供应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部分使用者伤害的;

(二)未履行供应价格优惠承诺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的;

(四)未按协议要求履行服务的;

(五)发生残疾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的80%用于辅助器具产品补贴(假肢矫形器包含制作),20%用于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维修等服务。特殊情况下,区残联可根据服务开展情况自行确定产品及服务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  区残联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补贴资金。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区残联负责全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定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提出全区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二十三条  区残联承担全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的随机质量抽检、对协议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残联按照市级服务机构准入标准开展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残联负责审核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本级年度补贴资金,组织实施本辖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工作。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目录

附件2.安徽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3.残疾人辅具适配登记表(评估用)

附件4.假肢处方表

附件5.矫形器处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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