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蚌埠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县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4年)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4〕518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4〕623号)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将动态调整后的《蚌埠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县发展改革委对《清单》中属于本级定价的收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收费政策有变动的,要及时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三、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蚌埠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蚌埠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年)〉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22〕37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蚌埠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版)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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