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6-01-23 09:45信息来源:龙子湖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实施机构:蚌埠市龙子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设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门面房),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有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3、申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办理材料:设立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地点: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政府1829室文化旅游体育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552-3073840
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信息:免费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5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