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03X/202110-00082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
内容分类: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发布日期: 2024-03-04 10:46:04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 成文日期: 2024-03-04
来源单位: 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 性: 有效
名  称: 龙子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文  号: 词: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龙子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4 10:46信息来源:龙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 浏览量:

龙子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一、办理依据

   1、《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

   2、《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15115号)

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蚌政办秘【2017135号)

二、承办机构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居委会

三、服务对象

   低保、低收入家庭,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农转非家庭,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企业组团承租等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龙子湖区城镇常住人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应在提供身*证、户*簿、有无房产证明的前提下,还应在20206月底前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优先保障家庭

1、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不含16㎡)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龙子湖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货币化安置、购房、出售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未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实物保障等);以及其它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

(5)如离婚家庭申请时需出具一年以上的离婚证明;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1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

2)家庭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证明,如社保发放清单等;

3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离退休人员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个人年收入不超过25000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2922元的证明;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3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货币化安置、购房、出售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未享受其它形式的住房保障政策(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实物保障等);以及其它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行为。

3、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因配合城市大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征收的证明;

2在本市城区内有非农业户口,且无其他自有住房和未承租各类保障性住房及单位公房的证明。

4、农转非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家庭的证明;

2)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证明;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口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区保障办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4)农业转移人口需提供本市相关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6、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市户籍的,若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簿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况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不含16㎡)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纳入保障范围保障条件,若超出此标准不纳入保障范围);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需产权部门、区保障办出具查核证明);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0000元;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7、企业组团承租[10人以上(含10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2)企业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法人证明等;

3)申请成功后,企业应为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缴纳1000-5000元租赁保证金;

4)企业需提供足够的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名单。

8、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唯一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的证明。

9、毕业5年以内且在乡镇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立学校教师、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三支一扶”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应具备条件: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不含16㎡)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不含48㎡)

四、申请配租审核程序

()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乡政府、社区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1、申请家庭需向所在乡政府或社区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证(复印件)和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4)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5)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6)征收过渡户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各乡政府、社区、街道按申请家庭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并于受理申请后7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入户核查,对经核实后的申请家庭编号、登记、造册,并在辖区内公示3日(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评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登记册、公示等全部资料在2日内报送区住房保障办。

3、区住房保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14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在各乡政府、社区公示7天(居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家庭在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办提出审查意见,待申请家庭名册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将申请家庭的全部材料按《安徽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要求录入系统。公示有异议的,应在2日内核实清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辖区社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3日内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
    4
、区住房保障办,对经前“两审二公示”已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信息进行核对后,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按“住房最困难程度优先,轮候配租”原则将待配租申请户信息和房源信息转入摇号配租系统,在邀请市公证处及相关媒体的监督下,经摇号程序摇号产生配租结果。

(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乡政府、社区申请审批表。

1、申请人员需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3)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4)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5)申请人提供身*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递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受理: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查公示,并上报辖区街道,街道复审后上报区政府复核。

3、公示:区政府对复核条件的家庭在住房保障网或政务公开网进行公示。

4、摇号: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优先保障家庭”中按照最困难优先原则,将申请家庭信息和房源信息转入摇号系统,进行摇号配租。

5、摇号结果公示:区住房保障办将摇号配租结果在网站、街道、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

六、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3961050,监督电话:2567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