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的中转、运输和处置(主动服务类)
发布日期:2021-12-22 09:48 浏览量:
一、办理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龙子湖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保洁公司及其他生活垃圾运输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单位使用密闭型运输车辆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转运生活垃圾的申请,包括产生生活垃圾的范围、运输车辆类型。
2.核准。经区环卫所审核,市环卫处批准同意,由市生活垃圾发电厂接收处置。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0552-305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