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F09420051/202104-00001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给付类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4-01 11:19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性: 有效
名  称: 关于开展2021年企事业单位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蚌卫人口〔2021〕2号 词: 关于开展2021年企事业单位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企事业单位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1 11:19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关于开展2021年企事业单位

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蚌埠市落实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意见》(蚌政秘2013〕72号)、《蚌埠市落实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常态化管理实施方案》(蚌政办2017〕7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县区实际,现就开展2021年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本次申报兑现至2021年7月31日之前企业退休职工(含符合条件已死亡的企业退休职工)、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退休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报: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其已死亡子女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在存活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无论是否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丧偶后,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5.符合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政策的人员退休或到龄后死亡的;

6.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

7.婚后无子女的;

8.再婚一方符合条件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报:

1.退休时已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企业改制时已兑现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人员不再享受;

2.终身未婚未育的人员不能申报;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奖励标准

按《蚌埠市落实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常态化管理实施方案》(蚌政办2017〕70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资格确认

1.本人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受理(4月1日至8月30日);

2.乡镇(街道、社区)初审并公示(9月1日至9月30日);

3.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并公布(10月8日至10月30日);

4.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明确工作职责,合理安排人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一次性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宣传氛围,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等,利用多种形式告知办理一次性奖励的范围、条件、所需资料等,使一次性奖励工作宣传到位,切实做好兑现落实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区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把好资格审查和确认关,坚决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坚持“把好事办好”,对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保证公平、公正、透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克扣奖励金。发现重复领取人员,要及时追回奖励金。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3月30日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