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投诉查处制度
为了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监管,及时处理对法律援
助工作的举报投诉,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受援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投诉的受理及处理程序
(一)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采取书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接待人应当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
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签字或者捺印并对材料真实性
负责。
(二)收到投诉后,应当填写《法律援助投诉登记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受理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3、成立两人以上投诉调查处理小组,调查核实投诉内
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调查笔录。
4、根据调查结果将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由其作出处理决定。
5、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当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
杂的,经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延
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6、司法行政机关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投诉人发送《法律援助投诉处理答复书》。
7、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答复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建立包括投诉登记、受理决定、调查材料、处理决
定或者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答复等材料的投诉处理档案,一
事一卷。
二、投诉受理范围
1、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
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2、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4、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投诉处理办法
1、对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职权或者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行业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2、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应当给子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司法局(龙子湖区政府8楼)
投诉电话:0552-3040967 传真:0552-3040967
电子邮箱:4987526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