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蚌埠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我们组织编制了《蚌埠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并送达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十五个有关部门进行征集意见和建议,收到回函共计十二份。其中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各县(区)等无意见,针对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局等单位提出的各项意见进行了归纳,并做出了相应修改。同时于2021年11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市交通局 |
“4个省道项目原不涉及压矿,按照《规划》,3个项目压覆五河金矿的采矿权,1个项目压覆灰岩矿的采矿权。为确保项目将来顺利实施,建议进一步调账矿区规划范围,以利于上述项目建设。” |
未采纳 |
根据市交通局提供的拟建4省道个项目矢量数据,4个项目与4个已设探矿权、1个已设采矿权存在重叠。相关建设项目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等文件要求,建设项目应做好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和《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等相关规定,补充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并分析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相符性。” |
采纳,按照意见编制小组在编制说明中增加了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估(第9节),对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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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应急局 |
“一、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18〕32号)要求,严格矿山准入门槛,推动矿山规划化、机械化、智能化开采。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探、勘查等活动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 |
未采纳 |
《规划》严格执行上级规划有关矿山开采规模要求和《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新建矿山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准入制度,并在规划中做出了明确要求。 |
4 |
市水利局 |
建议将河砂矿资源纳入《规划》。 |
未采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道采砂许可由水利局主管批准,蚌埠市河砂开采计划等问题,应以水利局管理措施和规划为准。 |
5 | 其他单位和公众 | 无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