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国家级幸福河湖建设—东南片湖滨带生态修复及滨岸清水畅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
蚌埠靓淮河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国家级幸福河湖建设—东南片湖滨带生态修复及滨岸清水畅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工程内容包括:整治湖滨带岸线长约2.45km,在滨湖的浅水区内共设计3处亲水栈道和1座亲水栈桥;开挖联通滨岸内现状的灌溉沟渠,水溪开挖宽度为2~3m,开挖深度约0.5m;设计回堆1处山丘和9处微地形;改造农田生产路2.45km,建设滨湖生产路约3.36km,改造圈堤路、曹山西路长度共3.47km。根据环境影响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施工人员猎捕野生动物和从事其它有碍生态保护的活动。优化施工布置,尽量缩小临时占地面积。设置生态警示牌,明确施工人员活动范围,禁止越界施工。高噪声施工应尽量避免在晨昏,以减小对敏感鸟类活动的干扰。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迹地恢复。施工期避免水体污染,加强水生生物监测。通过采取增殖放流及湖滨带水生植物恢复等措施被对施工损失水生生物进行恢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场地严格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场扬尘防治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场地采取“围、盖、洒、洗”等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土方开挖及时回填,临时堆土、建筑材料等应集中分类堆放并加强覆盖,施工现场配备洒水设备,多尘物料实行密闭运输等;选用环保型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管理、维修与保养,使用优质燃料。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要求。基坑排水经沉淀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后排入周边灌溉沟渠,岸线整治等涉水工程施工严格控制在围堰范围内,禁止其他设施或施工作业占用或扰动水域;湖滨带工程选择枯水期分段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围堰对龙子湖水域的影响。工程建成后,景区内游客生活污水经进入规划的移动公厕,厕所内污水箱根据移动公厕类型及游客量,定期及时清掏,禁止外排。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扰民。施工过程中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或减振垫。优化施工布置,高噪音设备尽量远离居民点。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减少运行噪声。外部连接道路距离较近的声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间和夜间停止高噪声机械施工。结合施工区所列的环境敏感目标设置警示牌和限速牌。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就近用于施工道路垫层填筑,剩余部分集中统一清运指定地点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行期固废为景区产生的游客生活垃圾,均投至定点垃圾桶,环卫部门及时进行清运。
(六)强化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表土堆存场的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用于临时占地的恢复。施工期机械要勤加保养,防止漏油。严格落实施工废水措施,基坑排水不得随意排放。定时清理基坑和集水井,固体废物分类安全处置,从源头防止污染源泄露对地下水造成污染。控制好土方开挖深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注意地下水水位的恢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应急设备,加强应急演练与培训。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确保不会对龙子湖中省控断面产生影响。
(八)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实施环境监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监测和信息公开,否则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生态保护、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我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3035769
通讯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路1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