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03X/202401-00014 信息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三农,其他
内容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1-02 19:21:46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 成文日期: 2024-01-02
来源单位: 龙子湖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性: 有效
名  称: 2023年四季度水利政策文件情况
文  号: 词: 2023年四季度水利政策文件情况

2023年四季度水利政策文件情况

发布日期:2024-01-02 19:21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量:

龙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23〕

李楼乡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面加强我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推进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有效管控人为水土流失,现就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依规加强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监管,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乡街、各有关单位全面履行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认真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理

做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切实增强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意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确保已开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批尽批。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工改办《关于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组〔2021〕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能,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过程管理

认真做好部、省下达遥感监管图斑核查整改工作,确保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疑似违规生产建设项目图斑核查整改工作。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互联网+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在建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遥感和现场检查发现的农林开发等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农林等主管部门应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加强事后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核查应当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五、加强部门联动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和区农水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各区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详见附件1),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水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主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协作机制,形成水土保持监管合力。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健全监管与执法联动机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信用惩戒和执法查处,对重大违法违规项目挂牌督办,并建立完善监管发现问题台账,逐一对账销号。

 

附件:1.龙子湖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龙子湖区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2312月21日


附件1

 

龙子湖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

 

人:汪四汝   区政府副区长

副召集人:张正洲   农水局局长

    区政府办副主任

   员: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若愚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孙震雯   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乔方平   区财政局副局长

陆勤虎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副局长

朱先峰   区生态环境分局大队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副局长

陈海庆   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张正桥   农水局副局长

蒋栋之   区税务局副局长

    高铁工贸园管委会副主任

高曙光   投集团纪委书记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水局,张正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龙子湖区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全区水土保持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紧急问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议题内容,有关部门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书面形式送达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召集人审定。会议研究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通知成员单位,并做好会议会务工作。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的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并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议定事项督促责任单位办理落实。

(四)各成员单位应就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推进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底,各成员单位应将年度履职情况书面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将项目批复抄送区农水局,定期向区农水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协同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

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将项目批复抄送区农水局,定期向区农水局提供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协同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将水土保持国策宣传列入青少年教育内容。会同区农水局在教育系统中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将本级水土保持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监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国土开发、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开发等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国土开发、土地复垦、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依法做好林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态修复工作。督促做好林相改造、林木采伐、低山丘陵区综合开发等产业发展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查处毁林开垦等违法行为。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水利部门协同推进涉及生态环境有关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负责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负责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施工期间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备。及时将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信息报区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配合区农水局开展房地产及城市建设等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负责交通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职责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施工期间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备。

区城市管理局:对职责范围内的环卫设施等生产建设项目和城市内弃土(渣)综合利用(调配)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渣土场选址应符合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并督促农业生产、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等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在建设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总结推广水土保持效果好的农业生产措施,提高农业水土流失科学防治水平。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备案和验收备案项目的核查;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税务局: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定期向区农水局传递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信息。

 高铁工贸园区管委会:按照水土保持法等要求做好管辖区域内水土保持防治和监管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园区内入驻企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施工期间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工作。

东投集团:负责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实施和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督促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施工期间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