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LA1000394/202403-00003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违法建设 发布日期: 2024-03-07 10:15:21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 成文日期: 2024-03-07
来源单位: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决字〔2024〕第1号
文  号: 词: 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决字〔2024〕第1号

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决字〔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03-07 10:15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限期拆除决定书

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你单位在龙子湖区*****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实施了违法建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左右在龙子湖区*****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违法建设钢结构厂房(棚)等建(构)筑物,面积约4908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九张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实施了加建建(构)筑物的行为及加建的建(构)筑物现状

证据三: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子湖区分局出具的《违法建设认定函的复函》一份,证明当事人****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加建的建(构)筑物未经规划审批。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实施了违法加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证据五:《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六份、《蚌埠不动产登记查档结果》一份,证明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房屋权属情况,加建的建(构)筑物均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024年2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龙子湖(规划)城管限拆告字〔2024〕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龙子湖区*****新能(蚌埠)能源有限公司院内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21项)》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21项)》第一条第1项的从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21项)》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限10日内拆除违法建设。

如不服本行政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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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张文高、王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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