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日期:2024-01-18 09:55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 ||||||||||||||||
保留事项(1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所处 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监督方式 | 是否涉密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
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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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危险化学品目录》(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5.《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受理前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应急管理厅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行政机关 | 不掌握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监督电话:0552-3047778 | 不涉密 | 现场勘察、采集样本、编制检测报告 |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