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LA1000394/202401-00020 信息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1-18 09:55:28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 成文日期: 2024-01-18
来源单位: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性: 有效
名  称: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文  号: 词: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日期:2024-01-18 09:55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龙子湖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保留事项(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所处
环节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监督方式 是否涉密 工作流程 办理时限
资质
条件
资质
依据
主管部门 机构
名称
机构
性质
机构
数量
1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危险化学品目录》(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5.《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受理前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省应急管理厅 行政审批办公室 行政机关 不掌握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相对人 监督电话:0552-3047778 不涉密 现场勘察、采集样本、编制检测报告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