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龙子湖区卫健委第一季度行政处罚类结果说明
发布日期:2024-03-19 10:05信息来源: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序号 | 处罚当事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专业类别 | 处罚文号 | 处罚种类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蚌埠华康医院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医疗机构 | 蚌龙卫医罚 〔2024〕1号 |
罚款 | 2024年1月9日 |
2 | 蚌埠华康医院 | 王陆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医疗机构 | 蚌龙卫医罚 〔2024〕2号 |
警告并处罚款 | 2024年1月19日 |
3 | 蚌埠华康医院 | 徐磊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案 | 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医疗机构 | 蚌龙卫医罚 〔2024〕3号 |
警告并处罚款 | 2024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