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通报】蚌埠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烟花爆竹“打非”典型案例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我市5起烟花爆竹“打非”典型案例。
案例一:禹会区某店非法存储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2023年12月30日,蚌埠市禹会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禹会区某烧饼夹羊肉串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禹会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经批准,禹会区应急局对该店立案调查。经对该店经营者孙某某调查询问,孙某供述其未经许可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属实。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蚌埠市禹会区应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怀远县某店非法经营存储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10日,怀远县应急局联合县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陈集镇君某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怀远应急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对现场1165件烟花爆竹进行收缴。
该店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1月10日,怀远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蚌山区某住宅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
2023年8月17日,蚌山区应急管理局接燕山乡报告:蚌埠市燕山乡陶山嘉苑一期某住宅非法储存一批烟花爆竹,蚌山区应急局联合燕山派出所当场查获烟花爆竹256箱。经询问调查,烟花爆竹系张某某所有,烟花爆竹储存房屋为张某租赁,拟进行售卖,且本人无烟花爆竹经验许可。
张某某以上行为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蚌山区应急局给予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烟花爆竹。
案例四:蚌山区某车行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
2023年12月28日,蚌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发现王某某在蚌埠市蚌山区奥体中心某车行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50余件。蚌山区应急管理局将王某某移送公安机关并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王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12月29日,蚌山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五:固镇县某烟花爆竹经营店非法存储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11日,固镇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王庄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店10米外的一间店铺内存放有烟花168箱、零散612个,涉嫌异地储存烟花爆竹。经批准,固镇县应急局对该店铺立案调查。1月16日,固镇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铺主要负责人皮某进行调查询问,皮某承认异地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属实。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固镇县应急局决定给予该店铺没收异地储存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4900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