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日期:2023-12-31 16:34 浏览量: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关 | 监督电话 |
1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 |
1、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3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5 | 行政许可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6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
1、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2、送达阶段责任: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施工许可证并信息公开。 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路产、路权。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施工许可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3、在施工许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4、擅自增设、变更认定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在许可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7 | 行政许可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8 | 其他权力 |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审核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事项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住房保障中心 | 2881788 |
9 | 其他权力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收缴责任:按照收缴标准实施收缴,做到应收尽收。 记账责任:收缴交账后,准确记录。 |
1、收账时,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标准收取,或是拖延收取等情况。 2、记账时为准时、准确记账。 3、收缴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住房保障中心 | 2881788 |
10 | 其他权力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11 | 其他权力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受理;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4.对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物业办 | 3040165 |
12 | 其他权力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第二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批项目的;5.对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住房保障中心 | 2881788 |
13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受理;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4.对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物业办 | 3040165 |
14 | 其他权力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受理;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4.对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区物业办 | 3040165 |
15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申请人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16 | 其他权力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五款:”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现场勘察阶段:与企业申报情况相符。 4.审批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 3040165 |
17 | 其他权力 | 施工图审 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567030 |
18 | 其他权力 | 产权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 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
2567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