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蚌环(龙)罚〔2024〕8号
皖蚌环(龙)罚〔2024〕8号
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8483818Q,法定代表人:王*蓉,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老山村建材产业园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你公司名下皖CC0576、皖C17690、皖C17959、皖CB4322、皖C18756、皖CB45376等6辆混凝土罐车存在加高温度传感器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人员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薛*飞获得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3. 2024年7月22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以及调阅营业执照、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等材料并复印的情况;
4. 2024年7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你公司车牌号为皖CC0576、皖C17690、皖C17959、皖CB4322、皖C18756、皖CB4537的混凝土罐车加高温度传感器的情况;
5. 2024年9月24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加高温度传感器的皖CC0576、皖C17690、皖C17959、皖CB4322、皖C18756、皖CB4537混凝土罐车所有人为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情况。
6. 混凝土罐车行驶证复印件6份,证明皖CC0576、皖C17690、皖C17959、皖CB4322、皖C18756、皖CB4537的混凝土罐车所有人是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情况;
7. 安徽汇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车队运费结算表8份,证明皖CC0576、皖C17690、皖C17959、皖CB4322、皖C18756、皖CB4537的混凝土罐车2024年1月至8月的使用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情况。
9. 2024年9月27日现场复查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皖CC0576、皖C17690、皖C17959、皖CB4322、皖C18756、皖CB4537混凝土罐车上的加高螺栓进行拆卸,违法行为已改正的情况;
10. 2024年9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潘凤柱、凌子豪、冯振刚、陈豪杰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本案4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环(龙)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和责令改正,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罚金额为定额,该案件未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处罚金额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人名称: 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2803010210000683930000000158 开户行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东准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