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庞士俊中医诊所)
蚌龙市监处罚〔2025〕8号
当事人:蚌埠市龙子湖区庞士俊中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8PXHEK39
法定代表人:庞士俊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212519******3518
联系电话:131****0162
2024年11月12日,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12345热线举报,称在蚌埠市庆康中医诊所(注册登记字号名称为:蚌埠市龙子湖区庞士俊中医诊所)就医,购买了该诊所用于治疗糖尿病的自制药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24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到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正在经营,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及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等证照齐全。现场检查见店内货架上一塑料瓶,外贴“血糖粉”标签,盒内见粉末状固体,相关物品现场已拍照留存,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日,报请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庞士俊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该中药粉为其根据治疗糖尿病的处方,将药材碾碎后加工制得的,无法计算金额,只以1000元销售给了投诉人,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
经查,当事人将药材碾碎配制中药粉剂,用于治疗糖尿病,属未经备案配制中药制剂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庞士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备案配制中药制剂;
3.2024年11月14日 ,当事人提供的该中药制剂的处方笺;
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庞士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备案制作中药粉剂的事实;
5.现场检查拍摄的中药粉剂照片,证明当事人制作中药粉剂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蚌龙市监罚告〔202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您(单位)未经备案配制中药制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的规定 ,已构成未经备案配制中药制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应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取证,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对接投诉人处理投诉,办理退款,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进行生产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属于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合以上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按照货值金额1000元的1.5倍罚款,由于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1000元已退还给投诉人,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综上,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八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自制中药制剂;2、罚款15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及时将罚款缴入国库。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子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龙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