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国色医疗美容门诊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蚌龙卫医罚〔2025〕4号
被处罚人: 蚌埠国色医疗美容门诊部委托人
朱**,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蚌埠国色医疗美容门诊部委托授权人
住 址: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郑郢村东*地*号
地 址:蚌埠市中房龙城一品花园*号商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154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2025年2月26日现场笔录;2、2025年3月6日询问笔录;3、2025年1月21日赵**投诉举报函;4、2025年1月2日赵培胜病历一份,医师签名为王**;5、2025年1月2日蚌埠国色医疗美容皮肤治疗表一份;6、2025年2月11日赵**电子发票;7、该单位王**《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朱**、张*身份证复印件;8、该单位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为证。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龙子湖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龙子湖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