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子湖区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普济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蚌龙卫医罚〔2025〕3号
当事人:蚌埠普济医院负责人:蒋*,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9*11
住址:紫荆名流北区*号楼*单元9**
职务:蚌埠普济医院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406***21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以上行为有1、2025年2月13日现场笔录;2、2025年3月20日询问笔录;3、该单位蒋*、马**、贾*君、陈*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28日褚*婷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执业医师证复印件;4、该单位患者陈*中2024年12月住院病案及出院小结;5、该单位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为据。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龙子湖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龙子湖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