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28 20:54信息来源:龙子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释解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规定,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1、释解人员在安置就业方面享有的权利
⑴释解人员回社区(农村)的,由落户地的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受,享受与其他居(村)民同等的待遇。保留职工身份或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释解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就业。原单位被撤消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商请劳动、人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予以安置;不适宜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商请劳动、人事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适当安置。
⑵释解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尽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符合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济。
⑶释解人员入监所前已参加失业和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失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2、释解人员合法权益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侵犯释解人员合法权益的,释解人员有权向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