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1128/202001-00001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内容分类: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发布日期: 2022-03-26 17:30
发布机构: 龙子湖区东升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来源单位: 龙子湖区东升街道办事处 性: 有效
名  称: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文)
文  号: 词: 抗旱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文)

发布日期:2022-03-26 17:30信息来源:龙子湖区东升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

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全文)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省防办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由省防指负责人审签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省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省防办会同省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大别山区或皖南山区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暴雨、大暴雨;

  (3)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00万亩的洪涝灾;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影响;

  (7)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轻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前期土壤饱和,预报未来24小时发生区域性大暴雨、特大暴雨;

  (3)长江、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发生面积大于800万亩的洪涝灾;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较重影响;

  (7)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中度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200万亩的洪涝灾;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省产生严重影响;

  (6)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严重干旱,或2—3个设区市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或2个以上设区市市区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条件。

  (1)长江或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干流发生2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长江、淮河干流主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500万亩的洪涝灾;

  (5)淮北地区或江淮之间或长江以南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省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省防指总指挥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省防办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省防指副总指挥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省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省防办;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有关市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当地防指全力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省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通报省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省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省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省防指。

  (4)有关市县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所在地政府和省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市县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市县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省防指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省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必要时,提请省委、省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省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视情提请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省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相关市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省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省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当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省防指按程序决定并宣布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3 技术保障

  完善全省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建设整合重点防洪闸站、水库、重要水情监测点的视频监控网络,逐步推进视频会商系统向基层延伸,建立完善防汛抗旱决策支持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4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航行、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6 电力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8.1.5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2 总结评估

  各级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省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评估,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报告。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全省性大洪水:省境长江、淮河同时发生特大水,即类似1954年型洪水或长江发生1998年、淮河发生2003年大洪水。

  9.1.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管理。根据省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市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