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六、大力促进就业公平……要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3号)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口(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三、简化优化求职就业手续(十)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十一)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二、承办机构
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职业指导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高校毕业生;
2.代理单位录(聘)用。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收到材料后进行受理和审核工作;
3.决定并办结事项后当场送达办事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职业指导科
咨询电话:0552-3111506
监督电话:0552-2044344
九、办理地点
蚌埠市人力资源交流服务中心
十、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办结事项后当场送达办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