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特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8 11:03来源: 龙子湖区信访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埠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

管理使用试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通过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缓解部分涉访人员的特殊困难,促进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案件的解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涉访特困救助资金,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对自然人的涉访人员进行特殊困难救助的资金。它不同于国家赔偿、补偿,也有别于现行的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其目的是通过救助涉访人员的特殊困难,促使其息诉息访。
   第二条 市政府在市信访局设立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专项账户,纳入市财政预算,每年为100万元,滚动使用,确保平衡(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并由市财政补齐差额)。同时,视财力增长情况给予适当增加。

第三条 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范围、合理使用。市级涉访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市直属、市直管涉访事项进行救助。
    (二)突出重点、小额救助。涉访特困救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具有合理性的涉访疑难问题个案,救助具有特殊困难的涉访人员。坚持小额救助和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每件案件救助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案件不重复救
助。
    (三)综合施策、确保实效。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与依法办事、公正办案、思想教育、其他社会救助等多种措施相结合,与当事人承诺息诉息访相结合,切实保证救助效益最大化。
    (四)加强监督、专款专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和拨付。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以使用涉访特困救助资金:
    (一)因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情况复杂、涉及单位多且责任主体难以划分,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合理、合法,应当解决,但长期未能解决的;

    (二)现行政策未作规定的“情理之中、法度之外”的问题;
    (三)涉访事项已作终结处理,但因当事人长期上访致贫,难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
    (四)刑事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无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生活严重困难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
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相关部门在执行公务或执法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或瑕疵,但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相关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政策做出的处理决定正确,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也具有合理性,且因此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各类补偿等不列入该救助范围。对“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对于执行案件的救助事项,在此后执行到位时,应将已救助的款额扣还救助资金账户,并在息访承诺书上予以明确。
    第五 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联系信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
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级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县、区涉访特困救助工作进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涉访特困救助资金有关具体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涉访特困救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和使用: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涉访人员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蚌埠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审批表》。责任(主管)单位或辖区政府负责初审并提出明确意见,
同时提供被救助人身份证明、生活困难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查。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涉访事项和被救助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批准。救助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2万元的,由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2-3万元的,由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支付。救助资金由办公室向涉访人发放,发放时必须有责任(主管)单位或辖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性质,制作谈
话笔录,并由救助对象写出息诉息访书面承诺、填写领款收据等。领款收据和《蚌埠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审批表》作为财务入账的依据。对于涉法涉诉类涉访人员的特困救助,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
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的程序,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提出救助意见,市委政法委负责审批(具体办法由市委政法委制定)。
    第七条 责任(主管)单位、辖区政府把关不严导致被救助人领取涉访特困救助资金后不履行义务或承诺的,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依
纪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各县、区涉访救助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涉访特困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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