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上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4 14:50 来源: 龙子湖区商务外事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上级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上级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预算安排的用途(项目)使用。确需调整项目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始终围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
  (三)报账制原则。对上级要求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实行政府采购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章上级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上级财政或相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商务外事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到位后,10日内必须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30日内制订使用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在报送区财政局的同时,涉及工程类的还应报送“区政府投资性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审批后15日内通知商务外事局。

第七条 上级专项资金有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内容、标准制定方案,严格管理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上级没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实行。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区商务外事局向区政府申请;
  (二)区政府审批;
  (三)财政部门按政府审批意见拨付;
  (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根据工程或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将项目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支付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财务规定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和签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按照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教育局,由教育局联合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现场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工程类的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合同总价款的5%)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施工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要明确产权及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章上级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实行责任制度。项目单位主要领导是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项目工程进度及质量把关。凡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或多付专项资金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主要领导追回。违反财经纪律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重大项目及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等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项目主管单位要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各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在上级验收时,需要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及时提交审计部门安排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截留、挪用、贪污、骗取、套取、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单位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外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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