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2 09:21 来源: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全链条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合法大件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大型装备生产制造、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基础
  (一)强化许可基础服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深入开展常态化大走访活动,建立完善“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运输企业和主要大件运输通道等4张清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许可人员、现场核查人员、收费站核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优化许可系统功能。省厅将加快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升级改造,加强部省数据共享,着力解决同一车辆重复办证问题,即同一车辆最多可以申请2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逐步实现同一时段只持有1张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加强路况信息发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公路养护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及时报送路况信息;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要及时汇聚、发布并动态更新全省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隧指标、桥梁限载、收费站限高限宽、施工阻断等路况信息,为大件运输企业查询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便利。
  二、压实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责任
  (四)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区域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基本情况,确定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接入我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和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大件生产企业要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大件运输企业承运,并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见附件1)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对出场(站)车辆进行检测,坚决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五)压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大件运输企业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为大件运输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运行正常、监控有效;选择适配车型,提前做好通行路线勘测,了解沿途重点路段,如实申请大件运输许可,主动配合核验;对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要按规定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廊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并严格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六)压实大件需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掌握大件需求重点企业。大件需求企业要督促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承运;要会同运输企业合理选择运输方式、路线,督促运输企业依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加强大件运输事前监管
  (七)明确许可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和跨市大件运输受理并审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大件运输受理并审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内大件运输受理并审批。
  (八)严格许可审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申请材料要件是否完整有效;承运人及承运车辆(不含临牌车)是否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填报的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等关键指标是否与选配车型、装载方式搭配合理;护送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并具针对性;运输起讫点是否为实际起讫点,对申请运输路线仅有高速公路、起(讫)点为高速公路收费站或省界的大件运输车辆,要从严把关、重点核查。要加强经办人身份信息审查和核对,即同一个经办人只能为一家运输企业(业户)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坚决防止“黄牛”违规代办。要主动协调公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不断升级大件运输审批系统,提高车辆行驶证、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真伪识别能力,引导运输企业提前申报。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提交车辆或货物45度角照片,增强虚假填报的判别能力。
  (九)加强现场核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我省辖区内起运的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原则上按照“谁受理、谁核查”,进行100%现场核查;特殊情况下,由省级委托有关地市进行现场核查;要重点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车货实际数据与申请信息是否一致、货物装载是否牢固有效、选配车型装载方式是否合理、护送车辆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等,现场核查应准确记录车货装载后的尺寸、重量、轴荷等数据,并与申请信息对比,拍摄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等资料,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见附件2)。对Ⅲ类大件运输车辆以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要加大抽查力度;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要重点抽查。核查或抽查完毕后,将《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等信息上传至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对核查或抽查中发现与申请不符的,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予以严肃处理。
  (十)严审护送方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大件运输企业护送方案的车辆配置、人员配备(含大件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信息)、通行路线情况、护送操作细则、异常处置措施等。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等重点部位时,护送车辆应按要求采取临时管控措施,保证大件运输车辆居中、匀速行驶,不得急加速、急刹车。未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护送标志、应急设备、通信设备的私家车辆不得作为护送车辆。原则上我省起运的大件运输车辆至少需配备2辆护送车组织护送,每批次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得超过3辆,相邻大件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十一)规范桥梁荷载验算与加固要求。大件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得在四级公路和技术状况为三类及以下的桥梁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过技术论证。车货总质量超过120吨的须进行桥梁荷载验算,涉及高速公路的相应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涉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由各市牵头组织。经验算不能满足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要求的,不得作为通行路线。需要对沿途桥梁进行加固改造的,应由承运人承担加固改造费用。
  (十二)精准推送许可数据。省厅及时将省内许可名单(即《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信息,含准确的入、出口收费站名称和编号)推送至跨省系统部级平台,配合跨省系统部级平台将许可名单推送至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部级平台,由其转发至收费系统省级平台。收费系统省级平台负责下载许可名单,并精准下发至对应的高速公路入、出口收费站。许可名单从发证到下发至收费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四、加强大件运输事中监管
  (十三)严格高速公路入口核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严把入口关,对所有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和验证核查(可通过“跨省大件审批”微信公众号查询)。重点检查大件运输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行驶时间、入口收费站等信息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Ⅲ类大件运输车辆还需核查是否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对装有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大件运输车辆,应从人工车道驶入高速公路并接受核验,从ETC车道驶入高速公路的不实行自动抬杆放行。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发现未落实入口核验、擅自放行违法大件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四)落实高速公路出口复查。实行出口倒查机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在收费站出口设置大件运输车辆核查引导标识,核对所持通行证信息,及时发现并移交货证不符、Ⅲ类大件未组织护送、车辆实际出入口信息与审批信息不一致等违法线索,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法受理查处。
  (十五)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公路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具有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号牌、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轴荷等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按许可的时间、路线行驶;是否按照许可的护送方案护送。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许可机构;发现符合撤销、注销、撤回许可条件的,交由许可机构依法依规处理。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发现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收集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严肃查处不按许可要求行驶、虚报数据等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记录采集传输工作,为执法检查做好数据支撑。
  (十六)加强高速公路检测设施建设。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条件具备的大件运输通道所在收费站,至少设置1条宽度为4.5米的超宽车道;对明确有常态化超宽大件运输需求的收费站,超宽车道可适当加宽。合理改造大件运输通道收费站超宽车道的称重检测设备,增设外廊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廊尺寸、轴荷等数据快速检测。推动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附近收费站,优化升级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多轴线大件运输车辆的称重检测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界入口方向或ETC门架处加装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车辆全过程通行检测能力。
  五、加强大件运输事后监管
  (十七)加强大件运输通行数据分析比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创新监管方式,汇集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定期开展本区域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及护送车通行行为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情形的,交由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八)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加快建立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和即时信用体系,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及时动态更新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逐步探索提供简化核查等便利;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加大现场核查和通行检测频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车辆,列入黑名单,限期1年内不得在我省申请大件运输许可。
  六、加强许可监管服务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大件运输许可、检测、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动公安、应急等部门落实大件运输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大件运输车辆路面通行等相应监管职责,形成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强化条件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大件运输审批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大件运输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技术保障、服务监督等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保证路线勘测、验算、核算、通行检测、执法检查、服务保障、系统运维等工作需要。
  (二十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和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聚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公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宣传,重点宣传大件运输方案制定、路线勘测、许可、通行护送、服务保障以及基层一线的典型人物事迹等情况。特别是要强化对货物吨位重、跨省数量多、运输难度大等典型运输案例的宣传报道,充分展示我省大件运输行业形象,进一步争取各方面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有关单位要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大件运输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黄牛”违规代办、企业违规护送、内外勾结等行为,净化大件运输环境。因督导检查不严、执法监管不力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开展责任倒查,依法追究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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